缺失中华传统文化导致申领不到身份证
时间:2011-10-30 22:22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罗竖一 点击:次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而据2011年10月29日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申领身份证进行登记指纹信息,无疑是一个科学的做法,而有利于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具体来说,正像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所言,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1年10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但是,依照《上海法制报》的报道,2006年12月13日凌晨5时许,沈阳皇姑公安分局龙江派出所民警抓住了一名窃贼,据他本人供认,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在沈阳和平、沈河、大东、苏家屯等区攀爬阳台,入室盗窃上百起。当那名窃贼往材料上按手印时,龙江派出所的民警们惊讶地发现:这个窃贼的十指没有指纹,只有几个模糊的十字交叉白色花纹!事实上,被他“光顾”的人家曾有不少报了案,皆因现场没有留下可鉴别的指纹痕迹,使破案极为困难。
很显然,按照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没有指纹的盗贼未来无法申领到居民身份证,即中国有人依法不能申领到身份证。
而社会常识是,在中国并非仅此盗贼一人没有指纹。何况,就算仅有一人,那法律同样得维护其合法利益,而他也得办理身份证,不然其可能寸步难行,且不利于社会管理。
另外,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上存在一种病,这就是无指纹病,而这种疾病通常由家族中的女性遗传给下一代。
换言之,既然无指纹病客观存在于人间,那么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无指纹之中国公民出现。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者,以及参与表决者等群体,却在客观上忽略了没有指纹的中国公民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问题。
这貌似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细节问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至于此间的道理,前文已经提及,故在此不再赘言。
其实,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方面对其它一些细节问题却是注意到了。
譬如,依照中国新闻网的有关报道,据了解,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但事实上可能连外星人都知道,这就是警察早就那样做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没有授权之前,就已经存在上述“无法可依”之情形了。
修正法律,本该进步才对。然现实情况是,进步中居然有了退步了。 是的,中华先祖说得好:“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即差错有时可能难以避免。
但众所周知的是,此前据媒体报道,中国现在的二代身份证,居然有四处差错。即“二代证”印有照片的一面有“公民身份”字样,而另一面则印有“居民身份证”五个大字;“公民身份号码”表达不妥,因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用“出生”来指某年某月某日,也属于不规范,“出生”包含了出生地与出生日等要素,若要指具体的生日就只能写明是“出生日”;持有长期有效身份证的人,其“有效期限”标注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长期”,“长期”是一个过程,不是临界点,没有“到长期”一说。
身份证上的这四处差错,以及此次相关法条的修正失误,貌似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而有关方面可能会“雄辩”。
但事实上无论是身份证,还是法条,其都关乎到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形象等,所以万万马虎不得。
可是,如今这些差错或失误,却都客观存在。此间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程序,也许不是那么简单,但仅就修正相关法条而言,其时添加诸如“无指纹公民除外”之语,难道很困难吗?明明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难道还要“留给”下次修正,或者就此再费心地出个司法解释?
另外,笔者认为,仅从相关法律的修正失误,以及二代身份证的差错来看,中华民族而今提出“文化强国”之战略非常英明。因为就一定意义而言,正是由于某些层面缺失中华传统文化,所以才造就了前述的差错或失误。即由于某些层面缺失中华传统文化,故而导致没有指纹的中国公民申领不到身份证,以及二代身份证上存在差错。(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络评论员)
而据2011年10月29日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申领身份证进行登记指纹信息,无疑是一个科学的做法,而有利于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具体来说,正像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所言,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1年10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但是,依照《上海法制报》的报道,2006年12月13日凌晨5时许,沈阳皇姑公安分局龙江派出所民警抓住了一名窃贼,据他本人供认,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在沈阳和平、沈河、大东、苏家屯等区攀爬阳台,入室盗窃上百起。当那名窃贼往材料上按手印时,龙江派出所的民警们惊讶地发现:这个窃贼的十指没有指纹,只有几个模糊的十字交叉白色花纹!事实上,被他“光顾”的人家曾有不少报了案,皆因现场没有留下可鉴别的指纹痕迹,使破案极为困难。
很显然,按照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没有指纹的盗贼未来无法申领到居民身份证,即中国有人依法不能申领到身份证。
而社会常识是,在中国并非仅此盗贼一人没有指纹。何况,就算仅有一人,那法律同样得维护其合法利益,而他也得办理身份证,不然其可能寸步难行,且不利于社会管理。
另外,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上存在一种病,这就是无指纹病,而这种疾病通常由家族中的女性遗传给下一代。
换言之,既然无指纹病客观存在于人间,那么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无指纹之中国公民出现。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者,以及参与表决者等群体,却在客观上忽略了没有指纹的中国公民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问题。
这貌似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细节问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至于此间的道理,前文已经提及,故在此不再赘言。
其实,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方面对其它一些细节问题却是注意到了。
譬如,依照中国新闻网的有关报道,据了解,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但事实上可能连外星人都知道,这就是警察早就那样做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没有授权之前,就已经存在上述“无法可依”之情形了。
修正法律,本该进步才对。然现实情况是,进步中居然有了退步了。 是的,中华先祖说得好:“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即差错有时可能难以避免。
但众所周知的是,此前据媒体报道,中国现在的二代身份证,居然有四处差错。即“二代证”印有照片的一面有“公民身份”字样,而另一面则印有“居民身份证”五个大字;“公民身份号码”表达不妥,因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用“出生”来指某年某月某日,也属于不规范,“出生”包含了出生地与出生日等要素,若要指具体的生日就只能写明是“出生日”;持有长期有效身份证的人,其“有效期限”标注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长期”,“长期”是一个过程,不是临界点,没有“到长期”一说。
身份证上的这四处差错,以及此次相关法条的修正失误,貌似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而有关方面可能会“雄辩”。
但事实上无论是身份证,还是法条,其都关乎到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形象等,所以万万马虎不得。
可是,如今这些差错或失误,却都客观存在。此间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程序,也许不是那么简单,但仅就修正相关法条而言,其时添加诸如“无指纹公民除外”之语,难道很困难吗?明明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难道还要“留给”下次修正,或者就此再费心地出个司法解释?
另外,笔者认为,仅从相关法律的修正失误,以及二代身份证的差错来看,中华民族而今提出“文化强国”之战略非常英明。因为就一定意义而言,正是由于某些层面缺失中华传统文化,所以才造就了前述的差错或失误。即由于某些层面缺失中华传统文化,故而导致没有指纹的中国公民申领不到身份证,以及二代身份证上存在差错。(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络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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