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十大新动向及预防措施
时间:2011-01-19 14:58 来源:张家界国学网 作者:伍大荣 点击:次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作出战略部署。同时,《决定》提出:“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法违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严肃查办涉农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涉农职务犯罪。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实行了许多具体的实惠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资金投入。日前,笔者对2003年至今年9月发生在张家界市辖区内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这类犯罪有十大新动向,建议通过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廉政环境。
一、涉农职务犯罪有十大特点
从涉农案罪名来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较多。五年多来,市区县两级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案件全部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
从发案态势来看,涉农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两级检察机关在2003年仅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2人,到2007年已达38人。而今年至9月就已立案21人。这充分说明此类案件高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惩治力度。
从涉案人员的身份来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居多。涉农职务犯罪,“一把手”占了八成以上。原因就是作为“一把手”,他们有很大的决策权、经济管理权以及财经审批权。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41岁至60岁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年龄段,占所有犯罪人数的70%以上。
从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来看,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较多,占85%。通过对涉案的37人文化程度的统计分析,发现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5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7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11人,大中专文化程度的有6人。分别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人数的11%、46%、29%、14%。
从涉案款物的来源来看,移民补偿款和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款居多。近几年来,张家界市加大了新城区建设力度,为了实施“三年有改观,五年大变样”建设纲要,各项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不断上马,依法征用了部分农村土地,并相应给予农村基层组织征地补偿款和房屋拆迁补偿款。作为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来源,农村征地补偿款和房屋拆迁补偿款成为涉案人员贪污、挪用的主要对象。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征地和拆迁补偿款的占70%以上。加上近几年来,随着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对农村地区拨付的扶贫款、退耕还林款、农业专项建设资金等越来越多,这方面的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呈现出来。
从涉案金额来看,每起案件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大。其中贪污5万元、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的有18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49%;贪污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有8人,占涉案人数的22%;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7人,占涉案人数的19%。
从作案手段来看,多数为虚报冒领。涉农职务犯罪中的依法犯罪案件多数采取虚报冒领,虚报房屋数量、房屋高价、投亲靠友人数等方式冒领移民拆迁补偿款,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国家专项资金截留归个人公司用等手段;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多数采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方式。
从犯罪作案人员来看,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等一窝端的窝案和结伙串案较多。随着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等措施的落实,农村基层组织内部制约逐渐加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单独作案的相对较少,而相互勾结、串通合伙作案现象越来越突出。村支部书记单独犯罪占30%,村委会主任单独犯罪占12%,财务管理人员单独犯罪占12%。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管理人员三者结伙串通或其中两人结伙犯罪的占46%。
从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来看,都是巧取豪夺。从剖析近几年全市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最突出最典型的三种犯罪手段:
一是纂改农民补偿款发放表中的数字。如在若干农民补偿款领取表中农民仅仅领取400元、100元的签字表上,纂改数字为4000元、1000元……大肆以造假手段向国家有关部门敛财,中饱私囊。
二是重新制作帐目,代按指印。除了数字造假之外,还纂改向上级上交的帐目,对做假帐严重涂改失真的部分,自己重新制造。农民把款领走了,有人外出不能再按手印怎么办?就自己代他们按。
三是以其他名义骗取农民身份证。以存折形式发放补偿款到农民手中,避免现金代领,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或以统一办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名义,骗出农民的身份证,然后再用犯罪人暂扣下的存折去领取事先虚构上报的补偿款,这样多出来的钱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涉农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五种原因。
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文化素质偏低。目前的村干部很多是农民出身,大多数只有中小学文化水平。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罚的界限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
三是特权思想严重。不少基层干部认为自己是“土皇帝”,态度蛮横,缺乏自我约束,对于财务管理制度不执行。
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为:
第一,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审计制度不健全。
第二,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第三,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
农村基层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农村基层组织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权力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基层站所负责人等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手中,加上对这些人的监管失控,就很容易导致犯罪。
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宣传不力。例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处于试点阶段全新的惠农政策,因宣传不力,农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益处理解得不够透彻,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参保率低,大量剩余的参保指标给“冒保”、“替保”、“虚保”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思想顾虑多,打击不力。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一直重视对重点系统、重点重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而忽视了对农村乡镇站所和村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
多策并举遏制涉及职务犯罪。
村干部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羊,而不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拌脚石,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实现“关口前移”,使掌握“实权”的“乡镇站所负责人”和“村官”不能,不敢伸手,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健康良性的法治环境。
进一步健全全村(居)委会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要继续坚持村务公决定,财务收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同时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账乡镇代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
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的审批支付制度,并加大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力度,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贯彻始终,确保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干部队伍素质。涉农干部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是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大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任职培训力度,搞好管理涉农资金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
在有关部门通过上述三项措施着力构筑涉农干部不能犯罪的牢固防线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对检察机关来说,就要充分发挥法律监察职能,通过举行村民座谈会,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查找涉农资金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督促有关部门健全有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对审判机关来说,则是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处罪力度,慎用缓刑,使涉农干部不敢犯罪。
(作者系张家界市犯罪学研究会执行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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