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缺德”还靠硬性约束
时间:2010-12-29 13:3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点击:次
官员也是人,人的贪婪、欲望等“邪恶一面”同样可以充分地表现在官员身上。当社会道德已整体滑坡之际,光依靠官员自律显然是缘木求鱼,硬性的制度建设存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官员的良莠。
近年发生的一系列官员腐败案件,犹如一部连续剧,不断刺激着社会大众的敏感神经。其中折射出的官德缺失现象,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有的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有的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有的贪图享乐、玩物丧志,有的官气熏天、横行霸道,有的信念丧失、求神拜佛,有的趣味低级、包养情妇……这已成为腐败屡禁不止的重要诱因。可以预见的是,官德不彰,民风难淳。
历朝历代都要求官吏们“正心”、“诚意”、“修身”、“齐家”,以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目标。孔曰成仁,孟曰取义,范仲淹先忧后乐,张载民胞物与,均主张用大我压小我、小我为大我,高风亮节。然而时下,老百姓议论一些贪官之丑行,大都有一个评价叫“缺德”,而且到最后常用一句“简直是百无禁忌”来结束。倘若一个社会里的人要是真的“百无禁忌”,什么事都敢干,什么钱都敢拿,什么“邪”都不信,没有原则,没有底线,更没有敬畏,那将是一个令人恐怖的社会。一个“土地奶奶”———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就让中纪委“大开眼界”。这个小小的科级干部在顺城区她那“一亩三分地”上呼风唤雨,涉嫌犯罪的金额竟超过了震惊中外的“沈阳慕马大案”,刷新了辽宁官场贪腐犯罪的最高纪录。真不得不问一句,这不是“百无禁忌”又是什么?
“官德”彰,则风清气正,“官德”失,则蠹腐滋生;“官德”正,则民心安,“官德”毁,则民心失。官德要求官员们为官一任、整治一方应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秉公用权,但丧失敬畏感、陷于“麻木腐败”的官员纷纷将“缺德”的责任推给了社会———“社会变了,大环境就这样”,自己不变就“太另类了”;“我为地方发展做了这么多事,捞几百万不算什么”;“我收了钱还做事,已经很有道义了”……如此强词夺理、大言不惭足以说明,一些官员早将贪腐的耻辱与违法的畏惧抛诸脑后,但同样看出,“官德”缺失已不是个别官员的素质问题,而是社会治理的制度问题。
官员也是人,人的贪婪、欲望等“邪恶一面”同样可以充分地表现在官员身上。当社会道德已整体滑坡之际,光依靠官员自律显然是缘木求鱼,硬性的制度建设存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官员的良莠。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官德”制度建设的尝试。特别是《公务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务员的九项义务和十六条“禁令”,成为行政伦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官德”制度化,并非等同于简单的“道德立法”,而是要建立一套规范、一个体系,包括利益保障机制、道德评价奖惩机制、监督机制、考核任用机制等等,从源头上规范价值选择,在过程中提供有力约束,在结果上严厉问责。但现实中,“官德”远未成为地方选人用人的“闸门”,干部的生活作风和思想情趣、在群众中的口碑等内容,还只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有则更好,没有亦无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往往过于强调“有本事”、“有政绩”、“有闯劲”,而忽视或放松了对干部品德的考察和严格要求,致使一些有才无德的干部“带病”走上领导岗位。
马可·奥勒留在《沉思录》里强调,自己的灵魂不能被“名利”二字束缚,但不少落马官员就输在这朴素的人生哲理之上。这也印证了只有以一个科学有效硬性的制度环境来制约、监督官员,使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真正把“德”放在首位,才能达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目的。
南方日报评论员
近年发生的一系列官员腐败案件,犹如一部连续剧,不断刺激着社会大众的敏感神经。其中折射出的官德缺失现象,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有的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有的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有的贪图享乐、玩物丧志,有的官气熏天、横行霸道,有的信念丧失、求神拜佛,有的趣味低级、包养情妇……这已成为腐败屡禁不止的重要诱因。可以预见的是,官德不彰,民风难淳。
历朝历代都要求官吏们“正心”、“诚意”、“修身”、“齐家”,以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目标。孔曰成仁,孟曰取义,范仲淹先忧后乐,张载民胞物与,均主张用大我压小我、小我为大我,高风亮节。然而时下,老百姓议论一些贪官之丑行,大都有一个评价叫“缺德”,而且到最后常用一句“简直是百无禁忌”来结束。倘若一个社会里的人要是真的“百无禁忌”,什么事都敢干,什么钱都敢拿,什么“邪”都不信,没有原则,没有底线,更没有敬畏,那将是一个令人恐怖的社会。一个“土地奶奶”———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就让中纪委“大开眼界”。这个小小的科级干部在顺城区她那“一亩三分地”上呼风唤雨,涉嫌犯罪的金额竟超过了震惊中外的“沈阳慕马大案”,刷新了辽宁官场贪腐犯罪的最高纪录。真不得不问一句,这不是“百无禁忌”又是什么?
“官德”彰,则风清气正,“官德”失,则蠹腐滋生;“官德”正,则民心安,“官德”毁,则民心失。官德要求官员们为官一任、整治一方应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秉公用权,但丧失敬畏感、陷于“麻木腐败”的官员纷纷将“缺德”的责任推给了社会———“社会变了,大环境就这样”,自己不变就“太另类了”;“我为地方发展做了这么多事,捞几百万不算什么”;“我收了钱还做事,已经很有道义了”……如此强词夺理、大言不惭足以说明,一些官员早将贪腐的耻辱与违法的畏惧抛诸脑后,但同样看出,“官德”缺失已不是个别官员的素质问题,而是社会治理的制度问题。
官员也是人,人的贪婪、欲望等“邪恶一面”同样可以充分地表现在官员身上。当社会道德已整体滑坡之际,光依靠官员自律显然是缘木求鱼,硬性的制度建设存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官员的良莠。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官德”制度建设的尝试。特别是《公务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务员的九项义务和十六条“禁令”,成为行政伦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官德”制度化,并非等同于简单的“道德立法”,而是要建立一套规范、一个体系,包括利益保障机制、道德评价奖惩机制、监督机制、考核任用机制等等,从源头上规范价值选择,在过程中提供有力约束,在结果上严厉问责。但现实中,“官德”远未成为地方选人用人的“闸门”,干部的生活作风和思想情趣、在群众中的口碑等内容,还只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有则更好,没有亦无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往往过于强调“有本事”、“有政绩”、“有闯劲”,而忽视或放松了对干部品德的考察和严格要求,致使一些有才无德的干部“带病”走上领导岗位。
马可·奥勒留在《沉思录》里强调,自己的灵魂不能被“名利”二字束缚,但不少落马官员就输在这朴素的人生哲理之上。这也印证了只有以一个科学有效硬性的制度环境来制约、监督官员,使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真正把“德”放在首位,才能达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目的。
南方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