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张家界国学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张家界国学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张家界国学教育研究会是由合法从事国学教育研究、“国学”产业开发咨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成员,自愿组成的区域性非营利学术性社会团体,是经张家界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自愿、发展、教育、服务”为宗旨,团结“国学教育”研究人员和热心“国学教育”的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本着爱党、爱国、爱民的和谐社会道德风尚,立足当代、回溯历史、展望未来,挖掘、继承和发展“国学”精髓,推广“国学”理念,探讨“国学”规律,开展“国学教育”,积极引导、培育、发展张家界市“文化”产业市场,促进张家界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四条 本会接受张家界市社科联和张家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张家界市天门路下白鹤嘴98号。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张家界国学教育研究会是由合法从事国学教育研究、“国学”产业开发咨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成员,自愿组成的区域性非营利学术性社会团体,是经张家界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自愿、发展、教育、服务”为宗旨,团结“国学教育”研究人员和热心“国学教育”的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本着爱党、爱国、爱民的和谐社会道德风尚,立足当代、回溯历史、展望未来,挖掘、继承和发展“国学”精髓,推广“国学”理念,探讨“国学”规律,开展“国学教育”,积极引导、培育、发展张家界市“文化”产业市场,促进张家界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四条 本会接受张家界市社科联和张家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张家界市天门路下白鹤嘴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本着“自律”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张家界“国学教育”及“国学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整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国学教育”发展的建议;
(二)根据“国学教育”的研究和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
(三)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国学教育”领域的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协调各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关系,促进“国学教育”研究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四)组织从事“国学教育”研究及“国学文化”产业的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培训,根据会员要求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国学教育”领域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国学教育”的宣传工作,办好研究会有关刊物,建设好“张家界国学网”信息网站,扩大研究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五)组织或参与“国学教育领域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搭建“张家界国学网”信息交流平台;
(六)开展“国学教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有关方面资料,大力宣传“国学教育”;
(七)加强本会与其他相关研究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国学教育”发展的其他活动。
本会本着“自律”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张家界“国学教育”及“国学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整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国学教育”发展的建议;
(二)根据“国学教育”的研究和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
(三)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国学教育”领域的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协调各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关系,促进“国学教育”研究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四)组织从事“国学教育”研究及“国学文化”产业的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培训,根据会员要求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国学教育”领域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国学教育”的宣传工作,办好研究会有关刊物,建设好“张家界国学网”信息网站,扩大研究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五)组织或参与“国学教育领域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搭建“张家界国学网”信息交流平台;
(六)开展“国学教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有关方面资料,大力宣传“国学教育”;
(七)加强本会与其他相关研究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国学教育”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各类:是合法从事“国学教育”研究和文化产业的专业性公司、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令,热爱和关心国学教育研究事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活动参与资格;
(二)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三)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损害本中心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自动除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令,热爱和关心国学教育研究事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活动参与资格;
(二)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三)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损害本中心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研究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研究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会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研究会秘书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研究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再生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参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研究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研究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会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研究会秘书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研究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再生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参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争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事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争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事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在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